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欠钱的人去世了,是「人死债消」还是「父债子偿」?丨洛法案例
老话说,欠债还钱天经地义
但如果借款人突然去世
是“人死债消”还是“父债子偿”?
近日,洛阳涧西区法院
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例
判决债务人的遗产继承人
清偿其债务
到底是怎么回事?
一起进入今天的普法时间
......
基本案情
2017年10月,老王突发疾病住院。后来,他向小梅借钱治病。当年11月底,小梅向老王银行卡转账2万元,老王向小梅出具借条一份,写明借款事实,并承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借款。2018年6月,老王以还房贷为由,再次向小梅借款2万元,并向她出具借条一份,写明借款事实,承诺于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借款。
此后,老王一直未向小梅偿还借款。2020年10月,老王因病去世,留下一套房产,房产由老王的妻子张某、女儿小王继承。
小梅认为叔叔借她的钱,应由张某和小王承担偿还责任。因双方协商未果,她将张某、小王起诉至法院,要求两人偿还老王的借款4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。
法院判决
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,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,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。
本案中,原告主张老王向其借款的事实,有原告提交的老王给其出具的借条、其给老王转账的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作为证据,所以老王应当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,但借款金额应以原告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,共计39990元。
老王名下一套房产,是他与被告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,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老王对该房产享有50%的份额,张某、小王作为老王的法定继承人,未明确放弃对老王上述遗产份额的继承,应视为接受继承,故她们应当对老王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,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张某、小王在继承老王遗产的范围内共同向原告偿还借款39990元。
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,如果债务人因故离世,涉及遗产继承问题时,就会出现以下两种情况:
1、被继承人因故离世,生前举债,死后留有遗产,则继承人应在遗产继承的范围内替被继承人还债,超过部分的债务继承人不负清偿责任,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;
2、继承人如果放弃继承,不必替被继承人偿还债务。
同时,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规定,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,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,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;不足清偿时,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。
出借人应当及时行使权利。按照约定的还款时间及时向借款人催讨借款,并尽可能留存催讨凭证,以免诉讼时效期间届满,由此丧失胜诉权。如知晓借款人死亡,应尽早持借条等债权凭证向借款人的继承人主张债权。如果借款人的遗产尚未分割,可以和其继承人协商先以遗产偿还债务、然后再行继承;如果其遗产已经被分割继承,可以要求继承人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,协商不成的,及时向法院起诉,同时可申请财产保全,查封、冻结或扣押相应财产。
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借款时间履行还款义务。如拖延还款,一旦出现出借人死亡的情况,并不意味着借款就不用归还,相反,如果已部分履行,也可能因缺乏证据而难以自证。所以在出借人怠于催讨时,借款人应主动履行;如暂时不能按约归还,也应向出借人说明事由,并获得相应展期。
2.明确约定借款事项。涉及自然人的民间借贷,一定要出具借条等书面借款凭证,并在借条上写明借贷双方的姓名等身份信息、联系方式以及借款的金额、时间、用途、借款利息、还款时间和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等。最好有基层组织、亲属或双方共同的朋友等第三方予以见证,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,这样一旦日后发生争议,更有利于法院对事实的认定。
3.保留出借及还款凭证。如今电子支付已被广泛应用,出借及还款应尽可能地选择网上银行、支付宝、微信等电子支付手段,使支付留痕、查找便利。借款人如通过现金还款的,应及时让出借人出具收条或通过短信、微信等电子信息确认收款事项。
综合自洛阳晚报、涧西法院、山东高法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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